简介:在我们的日常与工作生活中,都避不开一些必须签订合同的场合。而在合约的签定过程中,如果对方不怀好意而自己又疏于防范,就有可能经常出现被对方欺诈之后才签订合同的情况。那么这样的合约否可以撤消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2004年4月,迟立祥(原告)和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定购车合约,誓约原告出售被告解放牌自卸车一辆,发动机号为50371254,价款23万余元,首付款9万余元,余款14万余元每月缴纳3900元,原告交纳还款保证金1万余元,产品合格证上发动机号50454337。
同年5月,原告车辆经常出现故障至苏州确保,找到该车实质上发动机号50454337,而不是合约誓约、行驶证和机动车详细信息写明的发动机号50371254。被告查办曾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因发动机质量问题被撤回,被告新的入户后替换了发动机出售给原告。
原告诉他至法院拒绝被告归还购车款23万余元,赔偿损失33万余元。【法院裁决】 宣城市中级法院指出,被告蓄意隐瞒事实,对原告购车欺诈,原告有权拒绝撤消合约。
原告缴纳了首期购车款9万余元,保证金1万余元。由于本案牵涉到分期付款交易,对因消费贷款引起的款额归还牵涉到到另一个法律关系,且对于该款项实际发生额原告并未获取证据证实,故不应在本案处置,原告可依据本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自行主张。原告购车是用作货物运输,不是用作生活消费,故原告双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法院裁决被告归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金各项损失总计16万余元,原告归还被告车辆。
诉讼费12828元,原告分担9621元,被告分担3207元。【小编解析】 该案例出自于《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第204—211页:迟立祥诉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掩饰真实情况签定买卖合同包含欺诈案(欺诈而撤消合约、双倍赔偿金不反对、诉讼费分担)。涉及的法条如下: 第五十四条 【可更改、可撤消的合约】下列合约,当事人一方有权催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改或者撤消: (一)因根本性误会议定的; (二)在议定合约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现实意思的情况下议定的合约,受损害方有权催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改或者撤消。当事人催促更改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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